中国园林网8月29日消息:大树进城的弊端,而今已经越来越为大家所认识,到了“狠踩刹车”的时候了。但这“刹车”怎么个“踩”法?如果不在科学决策的具体落实上下功夫,如果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能进一步完善,那么大树进城这列“疯狂的列车”,想“刹住”也难。
对于近来媒体上有关“大树进城”的议论,我是既在意料之中,也很有点意外。说意料之中,是因为1990年代后期就有专业人士质疑大树进城的生态合理性,笔者也曾附议;说意外,则是因为我们这些书生只想到此事有损自然生态,绝没有想到大树进城同样被贪腐利益链捆绑上了,一帮大小蟊贼利用它大发横财,已经发酵成了一个社会生态乃至政治生态问题。
生态效果利不抵弊
从其他地方移来大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但对于被拔走大树的地方,生态系统会受到伤害。大规格树木是森林群落或农村生态系统中的主体,有着重要的生态功能,将它们连根挖起移走,必然对周围环境造成连锁的负面影响,比如导致水土流失甚至引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方面的教训颇多。
与此同时,即使是近距离移栽且技术到位,被挪动的大树的成活率也只能达到60%左右。目前一些城市搞大树进城,大树死亡率往往高达80%-90%。移栽大树为保成活,需要大抹头、强修剪,结果原先的枝繁叶茂不复存在,绿化效果和生态效应大打折扣。大树移栽后长势大大削弱,而恢复元气需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如恢复得不好,可能就几乎不再生长,变成“小老头树”,或一直处于“命悬一线”状态,尤其是萌蘖能力较差的树种如银杏、小叶朴等。
自然生长在乡间的树木,是当地完整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由于复杂的生物多样性和大量天敌的存在,故虽有病虫害发生,但一般不易暴发成灾。而生硬地将大树单独移入城市,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随之带入,如果城市生态系统中的制约因素缺失或不力,就会导致病虫害暴发,园林绿化部门为此不得不增加打农药的数量和频度,这就加剧了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
搞大树进城,一些地方政府的初衷当然不能说不好。但决策和执行往往草率,缺乏认真的科学论证包括生态环境评估,有的根本不论证,有的论证了,但只是走走程序,或“先上车、后买票”。而且鲜有对决策者自身的约束,不见有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大树移栽后可能是“假活”,验证是否成活需要l-3年,不少城市搞来的大树只活了很短时间,却没有人问责,也没有人被问责。
野生植物受法律保护
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大树,其身份是野生植物,而野生植物的采集涉及法律法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受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对照国家名录,我们发现大树进城中的相当一部分树种如银杏、红豆杉、苏铁、水杉、香樟、楠木、榉树、圆叶玉兰等,都属于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植物。
照理说,大树进城绕不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集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需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并颁发《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如果跨省运输,还需办理《野生植物准运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特别是,国家保护一级野生树木以及天然林保护地的野生树木,除特殊用途外不允许采集和出售,国家保护二级野生树木也要加强保护,采集和出售都不能违背相关法规。但是,这些正式的制度并未能阻止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大树(一级、二级)进入城市。如果其中不存在腐败和人情因素,那恐怕就只有一个原因:部门利益。
大树经营者获利最多
大树进城连接着城市用树单位和乡村大树所有者两个端点,然而关键节点并不在这两端,而在中间环节及其参与者。大树进城大多并不是用树单位与大树所有者之间的直接交易,中间环节大致包括大树经营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设计单位。
大树经营者扮演着重要角色。城乡分割不仅造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且造成了信息隔离,大树经营者在买树和卖树交易中因此就掌握了主动权,成为最大的获利者——城市拿来买树的钱,很大一部分落入了他们的腰包,大树所有者只能得点零头。
大树进城的弊端,而今已经越来越为大家所认识,到了“狠踩刹车”的时候了。但这“刹车”怎么个“踩”法?有人说要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我看没有说对。且不说有关法律法规早已摆在那里,国家林业局2003年《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9年《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要求不能说不明确,然而大树仍然在往城里搬。因此,如果不在科学决策的具体落实上下功夫,如果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能进一步完善,那么大树进城这列“疯狂的列车”,想“刹住”也难。(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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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