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13日消息: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编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验收规范)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本在总结《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推出的地方性行业标准,对于规范行业发展有着较大意义。经过近几年的实施,笔者发现由于规范编制受制于当时的现实情况,规范在某些组织结构及条文编写上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完善的地方。
1.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更细化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定义: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故而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无论是古典建筑,还是现代建筑,具备上述条件,其自身就是建筑物的一个范畴。但是根据验收规范3.1.1的条文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按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同时3.1.2条中对单位工程有了明确的定义,即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完整景观效果的园林绿化工程。依据这两条,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种植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小品工程及安装工程。然后再分解为各类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笔者从国家标准和验收规范的条文来看,将园林建筑划分为分部工程明显降低了园林建筑应有的地位,忽略了其本质的属性,更科学合理的划分显然应为子单位工程。又比如在种植工程这一分部工程的划分上,规范以绿化种植基础作为子分部工程,下设了种植场地清理、种植土及土壤改良三个分项工程。众所周知,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际操作中,土壤部分的施工普遍存在着单列现象,其相对独立的施工工艺也昭示着其在整个园林工程中地位应超过当前规范中设置的从属性地位。
同时,验收规范的最基层划分只到分项工程,这对于实际验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一个体量中等、造价500万元左右的纯绿化工程为例,其涉及的植物品种有80~100种,如果笼统地以乔、灌木、草来划分,其在质量控制上很难说清。也许某一个品种的质量上佳,但是其他几个品种的苗木质量比较差,其综合判断根本无法表述。考虑到植物材料的多样性、复杂性,在分项工程的基础上还必须引入检验批的概念,对工程最基础的内容进行划分。综上所述,对于验收规范的执行必须在更科学的划分质量验收的内容上予以优化,同时在质量控制的内容上予以细化。
2.种植土的相关规范应予以强化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植物的生长势和景观效果。但纵观新验收规范中涉及土壤的内容相对单薄,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科学规划土壤施工、保证土壤质量方面的制约还不够明晰。
对于土壤理化指标,验收规范只笼统地要求符合《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有效土层的厚度要求符合《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BJ08-18。这两个地方标准操作难度很大,尤其是DBJ08-231,其土壤分类不明晰,相对应的指标检测要求不全面。
验收规范在理化指标的检测上,尤其是化学指标的检测上应有明确要求。如规范就土壤检测的几个重要指标分布在各个章节,先后提到应检测PH值、有机质、EC值和含盐量等,这对于操作者的贯彻执行带来不少困惑。2011年5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1,除了对绿化种植土壤应满足的理化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之外,还提出了安全指标概念。
根据上述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前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现状,必须把土壤工程的相关规范予以提升。
土壤工程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来验收。其施工必须由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完成,如确有困难需分离实施的,也应由具有专业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
为了确保植物在种植后能够正常、健康地生长,其种植土壤中与植物生长密切相关的理化指标应强制检测,包括PH值、密度、有机质和非毛管孔隙度等。同时,在公园、学校、居住区等与人接触较密切的绿(林)地,还应强制检测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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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材料加以控制
园林绿化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较多,既有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各类活性植物材料,也有与建筑行业一样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建筑材料。在材料控制上,该规范着墨不多,不够完善。
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缺乏对植物材料使用的限定。
施工验收规范应对不同类型的园林景观中植物与硬质景观的配置、植物与植物之间的配置,包括乔灌草的占比有科学的指导性意见。
考虑到各种植物生长区域十分广泛,热带地区的植物品种与亚热带、温带、寒温带等区域的植物品种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在一般条件下,多数品种很难跨纬度生长。通过“禁止”、“不宜”、“可”等限制性文字的规定,大致勾勒出地域性植物的生长边际,可以避免不少景观设计中盲目求新求变带来的植物资源浪费。
规范如果对不同属性的绿地设置相应的植物品种配置以及乔灌草占比,就可避免建设单位为节省资金盲目使用大面积草坪或盲目追求景观效果而造成植物材料浪费等。
此外,园林小品在园林景观工程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园林小品工程的施工需要用到各种建筑材料,比如钢筋、混凝土、砂浆、砖、小型砌块等。对于这些材料的产品质量判别以及按照怎么样的检验批抽检等监管方式方法,施工验收规范未提出相应要求。
在实际工程的施工监管过程中,对于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少施工单位能参照土建工程验收的相关规范提供建筑材料产品的生产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但是绝大多数的园林小品工程存在点多量小的特点,也就是在一个园区内需要实施的小品数量很多,但是每个小品所需的建筑材料量非常小,若依据建筑工程的检测要求,在操作上非常困难。以混凝土的检测为例:根据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完全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一个造价不超过300万元的园林工程中要制作远超过同等造价土建工程的试块数量。这将给工程带来非常大的负担。由此,对于使用在非承重结构、微小体量构筑物上的建筑材料来说,是否能从控制产品来源以及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准入条件、合格标准等方面来判定,免去材料检测等程序,值得商榷。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结合园林小品工程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材料检测要点。
4.明确植物病虫害的质量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各类植物材料与其他建筑材料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们均为活性材料,具有生老病死的生物特征。因此,在使用植物材料的同时必须考虑其自身生物特征。但是,规范对此考虑较少,尤其是对于竣工验收时发现植物病虫害是否应先整治后验收未有明确说法,也无条文供施工参与各方来判断该工程是否合格。
由于植物种类众多,其病虫害的反映情况也各不相同,若在一本规范里详细列注也是不现实的事,但是规定一些基本动作是规范应该做到的事。比如对植物材料的病虫害等级予以划分,如某种植物材料出现致命性病虫害且具有扩散的可能性,直接定性为工程不合格。当批次植物材料采用焚烧等方式予以销毁,而对于出现损害性病虫害的植物品种可以通过生物方式或药物治疗达到康复的,则需要出具整改方案等内容。
规范条文是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病虫害并予以防治的内容也应考虑。对于一些烈性的、毒副作用较为明显且不易分解的化学药物,应在规范条款上加以限制。
针对植物病虫害处理的规范要求究其本质也是工程材料使用上的限制措施,单独列出加以讨论是因为在这一方面的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不仅是从工程角度考虑保证工程用材的质量,同时也是人类居住环境优化中更高层次的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综合性问题。处理好这块的规范限定,对于真正提升人居环境质量非常重要。
作为地方标准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引领地区工程规范的指南,对于提升区域内工程质量大有裨益。如果规范对于工程全过程全方面的考虑更充分,则起功效能发挥得更大。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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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