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24日消息:12月1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第一部规范湿地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2条,解决了云南在湿地保护过程中,部门管理职责、湿地规划和认定、湿地保护资源利用许可、湿地管理法律责任细化四方面的问题。
《条例》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依据《条例》,云南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
《条例》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重要湿地范围的认定、湿地动植物保护名录的拟定、湿地资源的评估和利用、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条例》明确了在湿地范围内,禁止擅自新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等12种违法行为。违者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摆摊设点、搭建帐篷,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应湿地保护机构同意,否则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云南有天然湿地39.2万公顷,有大山包、拉市海、碧塔海、纳帕海等4处国际重要湿地,有红河哈尼梯田、洱源西湖、普洱五湖和普者黑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了17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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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