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法治化道路

2013年12月03日 10:01安徽日报

中国园林网12月3日消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以法治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在生态、资源、环境方面留下了较多的欠账。同时,随着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受国际分工的限制,我国经济整体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以资源、能源和污染密集产业及产品为主,这无疑加大了我国的资源环境压力和治理难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方面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现行标准已达1300项。中国已进入依照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推进良好生态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

必须正视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立法部门化倾向比较严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的问题在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一方面存在不少法律空白,有的重要领域至今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环境保护法律过于“疲软”,法律实施效果比较差,有的制度设计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再一方面现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过于迟缓,与现实发展要求脱节。 2005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政府的文件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概念,要求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之中,并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指导思想、政策、重点、方法和路径作了全面阐述。自此,生态文明建设从战略高度上被推上国家建设层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现在,我们应当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审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战略性整合,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为此,国家层面立法当前应作这几方面努力:第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作为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同时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环境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宪法、法律的支撑。第二,要研究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框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基本的管理法律制度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律制度、严格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和赔偿法律制度。第三,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应当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现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缺失,需要作全面修订。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以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第四,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原则。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努力防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维护全局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纪荣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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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