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4月25日消息: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将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
据介绍,森林公园是指以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为依托,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保护自然文化资源,为公众提供休闲、健身、生态教育和自然体验等服务的区域,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草案明确今后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珍贵重点景物、景点周围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设施;园内禁止兴建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逐步改造、拆除或迁出。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森林公园建设,我省明确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可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森林旅游项目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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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