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3年05月06日 10:06南国都市报

中国园林网5月6日消息:根据《海口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公园应当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新建居住区按每人平均不少于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50%。

日前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为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0日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任何个人有权制止破坏公园绿化及设施行为

《条例(草案)》所称公园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游览休憩、生态、美化、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 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含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等)、社区公园和街旁游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侵占公园绿地、破坏公园绿化及设施等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服务和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公园内主要设置免费公益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

根据《条例(草案)》,公园内应主要设置免费的公益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严格控制和按规划要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

需要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报请所隶属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统一设置和经营。

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的,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报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对公园功能、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 评估,并应向市民公示和听证。游乐设施、专用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综合、社区公园应当配套建设全民健身和娱乐设施

公园内的建筑与设施应当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在公园出入口、公园内主要道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灾避险场所,并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滨海、滨江、滨河公园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及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和海浪冲击及防洪的要求。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全民健身和娱乐设施。公园内的全民健身和娱乐设施由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游乐、健身等设施的安全提示标志应当清晰明显

根据《条例(草案)》,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水上娱乐、动(植)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等活动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出现突发事件时要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 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路口指示标牌、危险区域警示标志、游乐、健身等设施的安全提示标志应当清 晰明显、不缺不漏;公开公园服务监督电话等。

园内的各类标牌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

根据《条例(草案)》,公园的植物、动物应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动植物检疫检验机构等单位的协作,做好外来有害动植物的防治工作。

公园应当以开放式管理为主要管理方式。公园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园内的游乐、健身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标牌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

在非指定区域放风筝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贴的,处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损毁公园的花草树木、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设备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擅自散发或张贴广告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 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游泳、垂钓、放风筝、烧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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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绿地发展规划,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绿地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大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根据《条例(草案)》,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公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海洋、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

鼓励开发利用公园的地下空间。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改、国土、规划、园林绿化、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性开发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的用地性质和绿线,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

公园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范围内的文物、古树名木实施保护,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报市文物、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公共服务、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属城镇绿地的,按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属其他用地的,应当经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合理布设,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及生态,不得危及游人安 全。

公园园区垃圾日产日清全天保洁

根据《条例(草案)》,公园的绿化养护、景观保护和园林设施维护等园容园貌管理应当做到园容园貌整洁、美观;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景观 效果明显;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设施维护完好、整洁,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等。

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卫生设施配备齐全,设置合理;园区垃圾日产日清,全天保洁;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服务设施干净整洁,功能正常;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等。

禁止在公园内流动兜售和摆摊销售物品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游人享有游览、休闲、健身、娱乐的权利;对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对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服务和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公园内流动兜售和摆摊销售物品。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条例(草案)》,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宣传、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同意举办活动的应与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绿化环境。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贴;禁止损毁公园的花草树木和设备设施;禁止散发或张贴广告;禁止携带危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游泳、垂钓、放风筝、烧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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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