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5年起所有市 县(市)考核PM2.5指标

2013年06月26日 08:55浙江在线孙璐

中国园林网6月26日消息:25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外公布《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该试行考核办法只考核PM2.5指标。

2015年1月1日起 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考核办法》中指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根据浙江全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考核办法》对PM2.5指标考核标准作出了解释。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1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5%以上,含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为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与上一年PM2.5指标年均浓度的差,再减去当年全省PM2.5指标年均浓度变化值的差值。如遇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在此次颁布的《考核办法》中也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考核结果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凡是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2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除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以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还将与经济奖励处罚直接相关,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扣除浙江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含浓度连续变差的累计浓度)在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处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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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