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严禁出租转让城市湿地

2013年08月15日 11:34中国环境报王学鹏

中国园林网8月15日消息:山东省临沂市日前印发了《临沂市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如何加强全市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纳入临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城市湿地公园应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保护不相符的各种活动。

《办法》规定,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采药、开矿、采石、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妨碍行洪、破坏环境和景观的活动,已退田还湖、退塘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捕捞鱼类资源,对生态产生较大破坏,确需控制的物种,应报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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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