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2013年08月30日 10:47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国园林网8月30日消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促进广大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崛起,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发展目标
  从2013年起,至2016年底,力争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1000万亩,产值达到400亿元,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民达到400万人,对“十二五”农民增收翻番贡献率达30%左右。2013年:启动林下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200万亩,产值80亿元;累计面积220万亩,产值88亿元;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民累计达到100万人。
  2014年:新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240万亩,产值96亿元;累计面积460万亩,产值184亿元;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民累计达到200万人。
  2015年:新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260万亩,产值104亿元;累计面积720万亩,产值288亿元;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民累计达到300万人。
  2016年:新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280万亩,产值112亿元;累计面积1000万亩,产值400亿元;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民累计达到400万人。
  四、重点项目
  根据各市县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市场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发展模式,聚集生产要素,重点培育具有区域化特色产业的十大重点项目。
  (一)林下种植。
  1.林下套种景观大苗和珍贵树种。在全省交通便利的林下套种景观大苗,在疏林、残次林中间种、套种黄花梨、沉香等珍贵树种和竹子、棕榈藤以及散尾葵、富贵竹、巴西铁等花卉,力争4年内林下套种景观大苗和珍贵树种面积达100万亩以上,产值65亿元以上。
  2.林下种南药。在林下套种华石斛、铁皮石斛、牛大力、益智、黄胆木、砂仁、巴戟、裸花紫珠、金花茶、生姜、野菜等南药,力争4年内种植药材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年产值50亿元以上。
  3.林下种菌。在林下种植灵芝、草菇、平菇、木耳、竹荪等菌类,力争4年内种菌面积达到3.5万亩以上,年产值11亿元以上。
  4.发展种植油茶项目。在林缘和疏林中种植油茶,力争4年内油茶种植面积达80万亩以上,产值32亿元以上。
  (二)林下养殖。
  1.林下养鸡。在以文昌、琼海、万宁为代表的东部发展文昌鸡,在儋州、东方为代表的西部发展各类土鸡,在屯昌、琼中、五指山为代表的中部发展野山鸡,力争4年内,林下养鸡年出栏1.5亿羽以上,年产值120亿元以上。
  2.林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利用林下资源驯养繁殖龟、蛇、蛙、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力争4年内,全省年出栏龟、蛇、果子狸等500万头(只)、繁育种苗1500万头(只),两项年产值1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最大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种苗供应基地。
  3.林下养畜。发展林下养猪、牛、羊等,力争4年内,全省年出栏猪牛羊20万头以上,产值8亿元以上。
  4.林下养蜂。充分利用全省丰富的森林资源和花卉资源,大力发展林下养蜂,创立一批无公害蜂产品品牌,力争4年内蜂群数量发展到40万群(箱),蜂蜜年产量达0.3万吨,年产值2亿元以上。
  (三)林下产品采集加工。
  发展林下竹藤编织加工项目,拉长产业链;发展以笋罐头、软包装笋、干笋等系列绿色食品为主的竹笋加工项目;发展松脂采割加工项目等。力争4年内,采集加工产值14亿元以上。
  (四)林下旅游。
  重点在18市县的城郊、主要旅游公路沿线建设以周末度假、林事体验为主要内容的城郊“林家乐”项目;在全省引导支持有林下旅游潜质的村庄,开发林下生态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并带动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力争4年内,建设“林家乐”项目800个、建设林下生态休闲度假项目500个,年旅游收入2亿元以上。
  五、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统筹林下经济发展。省、市县、林区林场要编制林下经济发展建设规划,指导林下经济发展。要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与林业产业化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农民(职工)主体作用,尊重农民(职工)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模式、项目、规模和方向。
  (二)建设示范基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至2016年年底,建成省级以上林下经济示范基地800个,培育30个林下经济知名品牌,包括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加工、森林旅游等项目。各市县、林区林场也要相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民(职工)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创建一批林业产业加工园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着力培育3—5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上市,带动全省林业产业升级和产业集群建设。科学规划建设连片规模1000亩以上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典型县、典型组织、典型户,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争取打造成林下经济十亿元县、亿元企业(公司)、百万元合作社、十万元农户等。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三)强化农民合作,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林权、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推进集约经营,实施订单生产,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至2016年年底,在现有826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全省建成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2000个,建成一批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建成省级以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600个,形成一批品牌优势突出、产业特色鲜明、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明显、利益联结紧密、辐射能力较强、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建设,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市场建设,促进产品流通贸易。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统筹规划林下经济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林下经济产品集散地、优势林下经济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林下经济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强林下经济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林下经济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建立健全覆盖林下经济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积极推进林下经济产品网上交易市场(网上交易网站)建设,逐步扩大林下经济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交易价值最大化。
  (五)加大科技支撑,切实提高发展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切实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六)保证种苗供应,努力夯实发展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种苗基地,加大种苗培育力度,科学运用新技术、高科技开展繁育工作,保证林下经济所需种苗、种菌、种鸡、种猪、种牛、种羊、种蜂、种龟、种蛇、种蛙、种果子狸等足够供应。支持大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等自建种苗供应基地,在满足本组织需求的基础上,适当对外辐射供应。鼓励引进国内外适宜新品种,不断改善和优化林下经济产品结构。
  (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省、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各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林权管理平台、林权交易平台、社会服务平台“三个平台”作用和资本市场、网上市场、要素市场“三个市场”作用,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力和潜力,切实为林下经济的规划、基地建设、加工、销售、融资、技术、信息、培训等提供全方位、系统化、一站式服务。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六、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的作用。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发展林下经济,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综合生产能力、技术推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种苗、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等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规划、政策等,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二)强化税收和政策扶持。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省和市县高新技术、林下经济产品加工和技改贴息等相关项目和扶持资金。支持林下经济产品加工流通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省、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投入。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5万元以下贷款凭林权证免予评估。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林权抵押贷款发放流程,加快信贷投放速度,完善抵押登记手续,适当减免资产评估费用。推行林权收储,进一步降低林业贷款风险。加强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试点统筹安排,开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险品种,加大各级财政对林下经济保险的费用补贴力度,降低林农发展林下经济风险。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支持省级以上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重要林下经济产品集散地、优势林下经济产品产地基础设施建设。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林下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县、各林区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督促指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扎实推进林下经济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关联度高,覆盖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形成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林下经济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科技、林业、农业、科研等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扶持林下经济重点项目;水务、交通、电力等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保险机构要根据林下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探索配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新途径。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简报、横幅、宣传栏、板报、手机短讯、文艺表演等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的意义、政策、进展、动向、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关注、支持、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将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市县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开展督查督办,定期开展督查,确保林下经济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信息统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汇报、通报制度,加强林下经济的数据监测统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