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4日消息:野生植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并利用好野生植物遗传资源不仅能够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发展,解决人类各种生活和健康问题,而且还能使我国在21世纪争夺生物遗传资源这场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然而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对其保护又不能仅适用知识产权或物权,而要在确定为一种新型的专有性财产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专利权在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权的概述
(一)主体:即享有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权的法律资格者。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下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植物遗传资源,其区域的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含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根据我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野生植物一般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野生植物享有所有权。
其中:1.国家:因获得授权,获得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权而成为主体。
2.社区(集体):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可以授权给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所在的集体行使使用权、收益权。这时集体就因国家授权而成为了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权的主体。
3.我国公民:公民可以因付出一定劳动成为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者而享有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权。公民还可以因获得授权开发野生植物遗传资源而成为主体。
4.外国人:外国人可以因获得我国行政审批,取得野外考察权后而成为主体。
(二)客体:也就是对象,即野生植物遗传资源。
1.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属于植物的一种,因此,可以把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野生植物所含有的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功能单位的任何材料。
遗传资源是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上位概念。二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资源性的信息,是可以以材料为载体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无形财产。遗传资源和野生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2.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特征
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地域分布不均衡性、稀缺性、双重性、利用的时间性等特征。
生物资源由于受气候、地理条件或人为因素等的影响,并非均横分布于地球各处。就目前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分布而言,发展中国家分布的野生植物的遗传资源较为丰富,而发达国家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相对缺乏;在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供给方面,发展中国家成为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输出者,而发达国家则成为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开发者和受益者。
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深入以及生物技术的改进,许多野生植物遗传资源被人们开发培育,有的得到了很好的培养,但有的却因技术受限遭到了破坏,再加上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一些物种因为不能适应这种环境的变化急剧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生物资源在不断地灭绝,相应的野生植物的遗传资源也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对遗传资源的需求在不断地加剧,开发利用更为广泛深入,导致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减少的恶性循环发生。
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野生植物遗传资源不仅仅表现为可见的有形的物,如野生植物体,或显微镜下可见的细胞、细菌或受精卵等,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更具价值的部分是其中包含的遗传信息,遗传材料存在的意义是携带和传递遗传信息,而遗传信息的传递和表达又必须以遗传材料为物质载体。
野生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不仅形态结构的变化和体积增大、重量增加,而且其植物体内的化学成分也在不断地变化。不同的植物种类,不同的植物器官在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代谢产物都不相同,这就决定了植物遗传资源利用的时间性。植物的生长发育变化直接关系到目的利用物的基因序列,进而影响利用。
(三)权利的内容
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权利。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权:保护野生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权:集体有代表整个社区进行利益分享的权利、获取事先知情同意、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和赔偿的权利。标志来源权:要求专利申请人标示其所使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地的权利。
我国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立法现状
为加强野生植物的管理和保护,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一些省份也相应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重点保护名录。此外,国家林业局还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产品的通知》(2001年)。《刑法》也确立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等罪名(2003年),但所有的立法中均未提到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而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在我国的比重又是非常巨大的。这在立法上来说基本是个空白,非常不利于我国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保护,会给“生物海盗”提供可趁之机,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的建议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上升到法的领域。要在其中明确规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制度。
(二)充分利用专利法中的来源披露制度。2008年我国修订的《专利法》当中涉及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现行知识产权对遗传资源采取的是一种防御性或间接性的保护,试图通过对“流”的控制达到对“源”的保护。在我国专利法中,可以推定非法获取农业遗传资源的后果,即撤销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等。
(三)调整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去行使权力,简化行政机制,充分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联合保护全球野生植物遗传资源,与国际接轨。
(五)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比如去救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即过去很少被人重视的具有重大潜力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挪作他用。
(六)通过各种渠道,发动群众,利用舆论的力量全方位调查我国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摸清家底,并要在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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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