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进入森林防火期 国有林场内景区景点实施禁火

2014年11月04日 09:12淄博晚报 赵瑞雪 任晓雪

中国园林网11月4日消息:昨日记者自林业部门获悉,今起淄博市全面进入森林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野炊等野外用火。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受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市今冬明春的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夏秋两季,全市出现长时间、大面积,几十年不遇的干旱,林区植被大量枯死,可燃物隐患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生产用火,户外活动用火,上坟祭祀用火等违法用火行为,加大了火源管理难度;防火基础设施滞后,专业扑火力量不足,防控大型火灾的能力不强。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等国有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单位对国有林场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据悉,森林防火期内,全市野外用火政策实行“五个禁止”: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和烤火;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封山区内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户外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10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各项森林防火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19、228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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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