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破坏湿地犯罪进行法律规制

2014年12月22日 11:04检察日报

中国园林网12月22日消息: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对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及破坏耕地、林地、草原等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但没有将湿地包括在内。而实际上,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将湿地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

具体而言,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破坏湿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对湿地可按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为例,可作出如下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湿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作者分别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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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