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风景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不同将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2014年12月31日 09:05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郝园园

中国园林网12月31日消息:12月30日获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的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部《条例(草案)》提出,崂山风景名胜区与崂山风景区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违反相关规定,最多罚款100万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自1982年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崂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风景区保护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着风景区的进一步发展。据他介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风景区管理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风景区规划未得到有效落实,无序建设、违法建设情形比较突出,自然景观、环境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风景区呈现出城市化、过度人工化倾向;景区居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需求与保护风景区资源的要求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风景区内无证导游、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倒票逃票、乱设摊点等违规经营、欺骗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破坏了城市的形象,亟需有效整治。 

万振东说,《条例(草案)》共71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崂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崂山、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四个景区,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仅为崂山风景区。按照正在修编的《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崂山风景区的范围包括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等五个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辖区(包含海岛)及鹤山在即墨市的部分,总面积471.5平方公里。 

《条例(草案)》对建设活动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其中,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对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对于村(居)民住宅建设,《条例(草案)》着眼于促进景区与社区的和谐发展,坚持“疏堵结合”,区分不同保护区域,适当放开并严格规范风景区内的居民住宅建设:一是严格限制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但允许改建。二是适当放开二、三级保护区,允许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但要符合风景区规划和批准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这一规定,可以使政府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对居民住宅建设作出不同规定,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三是保障、引导风景区人口疏散。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减轻风景区人口压力,《条例(草案)》明确了区(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其在适宜的地点安排风景区内村(居)民住宅及配套生活设施建设区域和科学控制景区内的人口规模。 

景区划禁入区,违法建设最高罚百万 

在景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特别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风景游览区出售易燃物品导致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等现象做出了规定,“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关于法律责任的章节中,《条例(草案)》重点针对违法建设、修坟立碑、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例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 ;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若违反以上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风景区内禁止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违反者除被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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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