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9日消息:“生态红线”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战略决策与制度创新。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待并推行生态红线,并不能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规范效力;生态红线的真正“落地”,需要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根据解释论,除个别领域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态红线体系(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并通过“法律强制模式”“政府责任模式”“绩效管理模式”等不同方式加以适用。根据立法论,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在相应领域进行法律修改与制度完善,提升生态红线制度的法治化程度。实体法方面,要制定自然保护区域的综合性立法,改革自然保护管理体制,制定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法规,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而在程序法层面,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立法及制度安排尚存在较大缺陷,亟须加以完善,以强化生态红线划定与适用中的程序规制。具体包括:提升环境标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力度,完善节能减排中的公众参与和程序性规范,严格规范生态保护区域调整的法定程序。
(以上分别据《人民检察》、《行政法学研究》、《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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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