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改完善《森林法》确保林业改革于法有据

2014年03月10日 11:44伊春日报    李敬泽

高环在发言

中国园林网3月10日消息: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后,各代表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市长高环在参加我省代表团审议时作了题为“加快修改完善《森林法》,确保林业改革于法有据”的发言。

高环说,上午认真聆听了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体感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的第一年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进取,主动作为,在更高水平上开创了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一是重点领域立法得到了加强。二是法律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支持和保障了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高环说,结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步学习和理解,我从国有林区代表的角度,就《森林法》谈一下自己的认识。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现行《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没有完整体现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现代林业建设新要求。在森林经营方面,林业产权虚置,经营与责任主体缺位,责权利不统一,限制了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侵占和处置。尤其是受现行《森林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的限制,即使是在对森林资源确权的基础上,也不能合法的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价值评估,更无法进行林地的抵押贷款和流转交易,这限制了金融资本投资林业的可能,也使得森林资源变为资本的路径不畅,资源无法盘活等等。

高环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在国家林业局《关于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的报告》上作出了“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和“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现在看,深化国有林区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深化林业改革应审慎进行。为此,就如何“加快修改完善《森林法》,确保林业改革于法有据”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结合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对现行所有的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合并,可以考虑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关于林业建设相关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同时,对《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将林权列为合法的抵押贷款担保权,允许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的流转、收益,为社会资本进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建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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