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湿地公园建设 标准避免“千园一面”

2014年03月21日 10:16济南日报

中国园林网3月21日消息:近年来,山东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39处、省级湿地公园81处,抢救性保护了一批重要湿地资源。记者昨天从省林业厅获悉,为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力度,我省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对湿地公园建设标准进行规范。

以人为本顺应自然

湿地公园建设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设计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重视保护湿地公园的自然和原始风貌,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等规模,严格限制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等建设。着力发挥湿地的各种功能,保障其在科普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综合功能。要突出湿地公园特色和个性,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风貌,避免“千园一面”及建设内容和风格的雷同。

同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严格禁止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物种,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和大龄树木,限制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和过度修剪等活动。

批准后确保5年内建成

据悉,我省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要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建设验收标准,就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制订详尽的、分阶段实施的建设计划,确保在5年内完成并按要求申请评估验收。

公园建成后,健全的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关键。我省规定,所有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齐熟悉湿地公园管理、掌握湿地保护技术的人员,安排落实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设施。

促进湿地公园均衡发展

在申报建设湿地公园时,我省对未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未承诺建立管理机构、土地和资源权属不明晰、与周边利益群体有争议的应拒绝受理。另外,拟建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叠或交叉,湿地率不得低于30%,保育区和恢复区湿地面积应大于总面积的60%,合理利用区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下。

为促进湿地公园协调均衡发展,未有湿地公园或湿地公园较少的地区,要加快发展速度,把自然和生态特征显著、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湿地区域抢救性建设为湿地公园。今后,各县(市、区)每年应至少建1处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

推荐阅读:

杭州:西溪湿地·洪园春季游园会22日开启 快点来参加

江苏:同里湿地公园全力迈向国家级

浙江:磐安七仙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通过评审

湖北:武汉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再添2位新成员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