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24日 09:5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园林网3月24日消息:2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立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1、2012年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曾经连续两年下降。但是2013年以来污染反弹十分明显,一年的污染反弹几乎抵消了前两年的治理成果。为遏制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建立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五记重拳”之“财政资金”的重拳向污染宣战。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11条,分别就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资金补偿和使用等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将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补偿。其中,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虑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据气象部门观测资料,第一类城市的年均风速是第二类城市的1.6倍,因此稀释扩散调整系数取值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办法明确,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环保厅将按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其中,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办法要求,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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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