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应改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2014年03月07日 10:59中国经济时报 江宜航

中国园林网3月7日消息:“国有林场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主要发挥生态功能和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职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建议国家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时,坚持公益性改革取向,将国有林场划定为公益事业单位。”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总工程师江香梅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林业科技工作者,江香梅今年准备的建议案均与林业和生态相关。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资源和其承担的生态建设任务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江香梅表示,“国有林场在为社会提供清新空气、优质水源、宜居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环境负荷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据统计,国有林场森林植被碳储量占全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的1/4以上,每年可吸收二氧化碳4亿多吨,释放氧气近13亿吨。”

在江香梅看来,与工业企业、文化企事业单位、国有农场相比,国有林场有以下特点:一是国有林场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也有别于一般农业产品,不宜完全由市场调控。二是林业生产周期长,造林到成林成材,少则需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此外,国有林场保存了许多珍贵、稀有和濒危植物,是国家大径级用材林和珍贵物种资源战略储备基地,不宜实行企业化管理。三是国有林场大多地处偏远山区,聚集产业要素的能力十分有限,不具备实行市场调节的先天条件。

“60多年的发展实践表明,国有林场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时期,发展就快、就好;反之,就陷入危困境地。”江香梅说,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是国有林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江香梅介绍,将国有林场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也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像美国、德国、日本等对国有林场管理都是实行全额国家预算制,人员和机构经费由国家全额投资,收入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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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