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4月15日消息:据介绍,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及实施是搞好城市绿化的基础和依据。对此,新《条例》重点规范了3个问题:一是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等,实行城市绿线管理。三是要求国土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就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许可证。
央金卓嘎表示,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为建设确实需要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此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报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介绍,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高原生态条件、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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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