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4月2日消息:每处需要迁移或砍伐树木1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的,由区、县相关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自3月1日起,《天津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原《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10株(含)以下的,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10株以上不足100株或者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的,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原条例相比,《天津市绿化条例》适用范围更广,包括了城乡绿化工作。新条例还对相关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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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林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