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20日消息: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了解到,日前,长春市人大常会发布关于对《长春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张贴广告,晾晒衣物,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围圈树木、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挖掘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挖坑掘窖、堆放物料、沙石;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建筑小品等都被列入禁止行为,如果违反,由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和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摘取古树名木的果实、种子、枝叶。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枝叶的,由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公园绿地内,不得修建与其使用性质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违反规定的,由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2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株的,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1、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2、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3、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4、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在2014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邮编:130062。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电话:87605851。 E-mail:ccrdfg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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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