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绿化费”逼不出植树热情【评论】

2014年05月23日 09:41珠海特区报李东胜

中国园林网5月23日消息: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经过“改头换面”后依然实行——近日,甘肃省静宁县一些职工反映该县财政局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了200元的“绿化费”。尽管静宁县林业局公开回应:“我们收的不是绿化费,而是以资代劳费”,但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让当地职工满意。(5月21日《工人日报》)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也是基本社会共识。植树既然是一项义务就不是强制,只能提倡不能强迫。但强迫这样的怪事,近年来偏偏不断发生。

2012年,黑龙江省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要求“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同年,湖南郴州也出台类似办法,应当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必须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如今甘肃省静宁县“绿化费”又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如此强硬的手段,难免引起当地干部群众的反感。

必须看到,政府植树造林是一种责任,保护生态是一种职守。责任不能转嫁,职守不容挟持。应该由政府完成的,不应摊派给个人。不管当地干部职工是否吃财政饭,都不能成为承担政府责任的理由。以行政手段强制扣除“绿化费”,明显超出政府的职权范围,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而且,如果扣除了“绿化费”就可以“以资代劳”,从而买断一年植树义务的话,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能一定程度上增加植树量,但却不能在根本上调动大家植树的热情,更重要的是,义务植树的真正内涵无疑将完全被收费所取代,甚至有可能成为相关部门的创收项目。

公众对保护环境从不缺乏热忱,植树造林的义务和责任也从不会消失。重要的是相关方面如何用心培植良好环境来促其健康生长,任何滥用权力来要强制公众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植树造林事业土壤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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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