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23日消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授予数量和
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1、鉴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定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对应的获
授股票期权合计 76.80 万份,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从 94 人调整为 86 人,股票期权总数从 1060.80 万份调整为 984.00 万份。
2、2014年4月22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6,0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1.3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5,990.40万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从20.41调整
为20.28元。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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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
数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王曦、李雄、吴向能
20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