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2014年06月03日 11:00新疆日报

中国园林网6月3日消息:时隔25年后,“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出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等十二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保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

5月28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在乌鲁木齐接受记者采访,就新修订的《环保法》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这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是相吻合的。

环保部门首获执法权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中涉及环保部门权利的有24个条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环境执法人员如果发现非法排污,可令当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企业排污设备,也可将相关负责人移交公安部门,实施行拘乃至刑拘。在拥有执法权利的同时,有5个条款对环保部门有严格的问责措施,权利同时意味着责任。

公众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溶解度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解读:今后,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之外,公民和环保组织也可以依据《环保法》,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如果环评报告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它就违反了《环保法》。另外新《环保法》有很重大创新,政府不仅接受NGO(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还接受人大的监督,一年一到两次,到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强了。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论谋取经济利益。

专家解读: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之前,不少法院以环保组织没有起诉资格的名义拒绝立案。新《环保法》扩大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更多的民间组织,甚至在地市级注册的环保组织,都具备了起诉权,这就扩大了环境保护民间的监督力度。

环境违法“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专家解读: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环保法》第68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在问责上非常严格,对环保部门的约束追责十分严格,直接规定了九条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决策者就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或者接到环境污染的举报而没有及时查处的,或者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都可能会影响“乌纱帽””。

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内容摘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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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