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19日消息: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一老汉为种植杉木,砍伐毁坏生态公益林十余亩,之后还认为自己砍树是为了种树,并不违法。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缓刑二年。
2012年农历11月间,被告人覃卜雄为种植杉木,改造低产林,增加收入,擅自故意毁坏属于岩茶乡平班村那尾屯管护的“鞍定丫口”坡上的生态公益林,被毁坏总面积为15.5亩,全为桐混杂林,其中混杂桐果树为248株,天然杂林木511株。经鉴定,损失价格为1953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覃卜雄于2013年11月1日主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卜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平班村那尾屯集体经济损失人民币195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卜雄故意毁坏集体财物,价值人民币19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覃卜雄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卜雄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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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