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生态补偿裁执机制急需建立评估体系

2014年08月20日 10:59贵阳新闻网艾冰

中国园林网8月20日消息:在环境保护司法领域的“生态补偿”概念,过去主要是运用于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涉及森林树木的犯罪行为的附加处罚,以植树令、管护令、林木补种监管令等形式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树木、恢复原貌。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以及生态文明司法体制的不断创新,“生态补偿”的概念在环境保护司法领域被不断探索和尝试。日前,清镇环保法庭因非法捕捞案被告人购置鱼苗现场放生而对其从轻处罚,这正是“生态补偿”理念在更大领域和范围内的尝试与探索。它不但体现了环境司法审判以“生态环境修复”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制度,还有利于提高环境损害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恢复理念。

但生态补偿裁执机制的建立,必须要依靠一整套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体系才能实现,否则难以形成有效的司法惩罚机制。在上述案例中,电鱼5斤、投放400尾鱼苗,是一个相对较为简单的算术题,但更多时候环境污染修复所需金额,需要建立相应的估价体系才能估算。

例如,一棵大树因树龄、树种、地理位置、生长状况等各方面不同,其生态价值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果有人非法砍伐了一棵树,到底损害了多大的生态价值?这样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是很难计算的。

“放生鱼苗”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在较为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例中,无论是由环境损害人自行修复,抑或由第三方修复而环境损害人承担修复费用,生态补偿裁执机制的实现,需要专业环境评估机构、完善评估体系的有力支撑。只有建立起这样的评估体系,才能推动环境司法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让“补偿环境、修复生态”完成得更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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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