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占公园用地

2014年08月27日 11:43信息时报刘宇雄 陶文娴

中国园林网8月27日消息: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以及城建环资委关于《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据了解,《草案》中对公园绿地使用性质改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除了四种较为重大的情形外,其他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公园绿地。与原条例相比,不再局限于市区公园,将农村范围内的公园纳入管理。

公园绿地使用性质改变规定更严

公园绿地属于公共绿地的一种,《广州市绿化条例》对永久保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都作出了可以更改的规定,草案第十二条在《广州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对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于划为永久保护绿地的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对于其他公园用地,严格限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情形和程序,仅限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草案》还明确,将改变其他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形限定为“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四种较为重大的情形,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占用。对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程序进行规范,必须征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才能进行。

超80分贝应停止使用扬声设备

《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问题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有条件的公园设置噪声监测、公共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如实时监测噪声值超过80分贝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的内容。

此外,明确“每日12~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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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