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应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2015年01月14日 08:59中国江西网朱叶

中国园林网1月14日消息:记者13日获悉,为了规范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湿地用地申请须经三级林业部门审核

根据《办法》,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需经审核。审核程序为,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应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湿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确需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湿地使用的监督,并跟踪监测。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审核的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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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