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银杏树撑腰 洛阳市民二告市园林局

2015年12月04日 09:36洛阳晚报陈耀玑

中国园林网12月4日消息:昨日,市民冯浩收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市园林局对擅自移树者只教育不处罚属行政不作为的公益诉讼反转胜诉。

2014年11月29日,冯浩路过涧西区丽新路石化新区家属院时,发现工人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移植院内的银杏树,于是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园林局绿化监察大队派执法人员到场制止树木移植,要求将已经挖出的3棵银杏树栽回原位,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然而,冯浩查询《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除了批评教育,《条例》还规定对擅自移植树木的行为应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认为市园林局只批评教育而不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支持和纵容,涉嫌不作为。

市园林局认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工人将树栽回原位,未造成实际损害,执法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无不当,并且,1996年1月19日批准实施的《条例》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修改过的《条例》于2014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移树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29日,所以不能按照现行《条例》进行处罚。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冯浩并不认可市园林局的解释,在行政复议未果后,2015年2月10日,冯浩将市园林局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

2015年3月16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市园林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并无不当行为,驳回了冯浩的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冯浩承担。

冯浩随后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虽然事发时《条例》的处罚规定未实施,但当时已经实施的上位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市园林局应依此进行查处。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成立。

2015年11月2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市园林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冯浩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市园林局承担。

公益诉讼有这样的结果,冯浩很开心:“每个市民都是城市的一分子,不能因为事不关己就选择沉默。只有锲而不舍地追求依法行政,大家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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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