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08日 08:56内蒙古日报

中国园林网12月8日消息: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内蒙古横跨“三北”、毗邻八省,是我国北方面积最大、种类最全的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发展,也关系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相继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批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了一大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实现“整体恶化趋缓,治理区明显好转”,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时,明确要求“内蒙古要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深入实施“8337”发展思路,先行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三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但整体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艰难爬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进入“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美好家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富区、绿色惠民的文明发展道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国家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工作原则。坚持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与立足内蒙古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坚持完善制度与创新体制机制紧密结合,以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近期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科学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工作举措,推动可持续发展;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紧密结合,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紧密结合,调动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风尚,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积极投身于美丽内蒙古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提高到46%以上,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沙漠沙地、农田六大生态系统趋于稳定,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1.6%以内,主体功能区布局和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架构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重大突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区用水总量(不包括黑河水量)控制在211.5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持续下降,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大幅度提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需求。

二.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有度有序利用自然,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一)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盟市、旗县(市、区)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形成“沿线、沿河”为主体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格局,主要城市、重点园区集聚大部分人口和经济总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城市,有效控制工业和生活污染排放,努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发展方式。推动形成以河套—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产业带、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产业带为主体,以其他适宜农牧业发展区域为重要组成的农牧业发展空间战略格局,维护全区绝大多数耕地质量良好的局面,提高农畜产品保障能力,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为主,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开展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引导林区、垦区、矿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有选择地发展适宜产业,使生态空间更加秀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现有探矿、采矿行为进行限期清理。到2020年,基本农田不低于耕地保有量的80%,林地保有量增加到6.76亿亩以上。推进实施呼伦贝尔市、四子王旗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和准格尔旗、杭锦后旗、扎兰屯市“多规合一”试点,适时在全区推广,实现空间规划全覆盖。

(二)加强农村牧区环境建设。以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为总抓手,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健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转变农村牧区和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到2016年,基本完成“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任务,农村牧区面貌和农牧民生活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变,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加大嘎查村绿化和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业补贴制度,加大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牧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牧区污水处理市场主体。依托绿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休闲业,支持31个国贫旗县、182个贫困嘎查村开展乡村旅游,培育农(牧)家乐接待户8000户。

(三)推进绿色城镇建设。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以贯通自治区东西交通大动脉为城镇发展带,形成一核(呼包鄂城市群)、三群(赤通锡、呼伦贝尔—兴安、乌海及周边城镇为区域城镇群)、多中心(以盟市所在地城市为地区中心,以旗县城关镇和建制镇为重要节点)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科学划定和严格执行城镇“三区四线”,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设定不同功能开发的容积率和绿化率,促进城镇规模与产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保障环境质量与水资源可持续供给。按照宜居城镇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保护天然水系、自然山体与城镇周边地区的植被,提升城镇绿地功能,加大社区、街头公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和环城市绿化带规划建设力度,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形成绿带、绿廊、绿芯的绿化体系,到2020年,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型城市”。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智能化建筑。坚持城市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统筹推进信息、能源、气热、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包头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依法搬迁、整治、关闭污染物排放严重工业企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废弃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推动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生态宜居美丽县域行动,推进扎兰屯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到2020年,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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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

坚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草原、森林为主体,重点建设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草原保护与治理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建设大兴安岭、阴山和贺兰山生态防护屏障,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实施十二大生态治理和保护工程,形成“三屏四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一)林业生态建设。编制《林业建设“十三五”规划》。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在黄河上中游、岭南八局、大兴安岭林区实施公益林补偿,逐步扩大到全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实现天然林资源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重点将全区411万亩严重沙化耕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重点在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和阿拉善盟实施营造林。重点区域绿化工程重点在公路两侧、城镇周边、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六大区域造林绿化。到2020年,完成营造林建设任务500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

(二)加强天然草原恢复与治理。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退牧还草等工程,重点加强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阴山北麓草原保护和建设,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通过人工饲草地和棚圈等设施建设,推进舍饲圈养,加强呼伦贝尔、科尔沁、阿拉善天然草原保护。争取将锡林郭勒等草原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到2020年,全区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草原建设面积累计达到2亿亩。

(三)加强沙地治理。落实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工程,建设沙漠锁边体系,建立封禁保护区,逐步控制沙漠化扩展。通过实施禁牧休牧、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等措施,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推动实施科尔沁沙地治理专项工程。到2020年,全区40%以上沙化土地得到治理。

(四)加强水土保持。大力实施坡耕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重点治理黄河十大孔兑,加强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8个旗县的黑土区保护。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50万亩。

(五)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编制《湿地保护规划(2015—2020年)》,出台湿地保护名录,实施重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推进退耕还湿。积极建设河湖联通工程,为湖泊湿地提供水源。加强额尔古纳、达里湖、乌拉盖等湿地保护,对呼伦湖、乌梁素海、黄旗海和居延海采取补水治理等修复措施。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逐步遏制湖泊湿地面积萎缩、水质恶化的趋势。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规矿山企业和排污企业。逐步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功能重组,积极争取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森林区设立国家公园。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到2020年,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七)推进江河治理。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嫩江干流、辽河干流和黄河内蒙古段治理。推进“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力争2016年开工,实现通辽地区地下水位逐步回升、漏斗区面积逐步缩小,改善生态环境。

(八)恢复和治理破损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力度。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源头预防、全过程预防和高效治理相结合,坚持政府、企业、公众共治,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施环境治理保护十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和全面节约制度。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燃煤锅炉整治和城市扬尘抑制。重点解决包头、呼和浩特、赤峰等人口集聚区域的大气污染,在“乌海—乌斯太—棋盘井”小三角及周边地区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各盟市所在地城乡接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编制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等行业污染治理,沿黄河主要城市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加强松花江、西辽河、海滦河流域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依法取缔和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及畜禽养殖业。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物堆存场等高风险场地。积极防治农田土壤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

(四)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积极治理机动车噪声,依法限制重型机动车(货车)进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桥、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音屏障。严格执行城市功能区区划,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域布局工业企业,依法整治施工噪声,开展“宁静城市”“宁静社区”建设。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巴彦淖尔市、赤峰市为重点防控区,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制革和皮毛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六)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编制《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围绕煤炭、焦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持续下降。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推进“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加快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提高对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补贴。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呼和浩特市“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包头等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广呼和浩特公共自行车服务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基本实现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继续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树立节能标杆单位,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到2020年,形成38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七)节约水资源。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实施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继续实施尼尔基、绰勒水利枢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到2020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加强火电、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工程,推进苦咸水、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八)节约用地。编制《土地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治、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清理整顿盘活闲置建设用地。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办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旗县(市、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九)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以大中型矿山为重点,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促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十)推进低碳试点示范。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综合运用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效以及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与北京市、包头市与深圳市开展跨区域交易,推动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强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推动呼伦贝尔市低碳城市试点,加快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和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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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落实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13—2020年)》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承接产业实施意见》,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大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一)推进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煤炭清洁循环高效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通过补链、延链、展链,促进企业间、行业间、园区间形成循环链接产业体系,重点打造“煤炭—电力—化工、煤炭—炼焦—化工、煤炭—电力—铝及铝后加工”一体化等循环产业集群。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以煤炭、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有色、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约束,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倒逼机制。

(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煤炭机械、轨道交通设备和风电设备等优势制造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乘用车、新型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推动形成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及生物育种产业,推进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重点建设呼和浩特、通辽、赤峰、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五大生物产业集聚区。加快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国际、省际光缆网通道,加强云计算应用,承接上下游产业,建设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赤峰等全国重要的云计算产业基地。加快稀土采选—冶炼分离—新材料及应用一体化发展,建设包头稀土新材料基地。

(三)培育发展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优先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优质玉米、高油大豆、强中筋小麦、专用马铃薯等优质粮食生产,继续实施畜牧业“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巩固乳业领先地位,振兴羊绒产业,扩张肉类和优质粮油加工产业。加快培育果蔬、饲草料及林下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沙产业、草产业和特色种养业。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加快蒙东、蒙西两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建设3—4个百万级光伏发电基地。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实施旅游发展十大工程,规划建设黄金旅游线路和精品旅游景区,提升草原、沙漠、森林、冰雪、湿地、地质奇观和温泉旅游区的档次和水平,打造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加快培育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健康养老、家政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四)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在生态修复治理、新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特色优势领域,努力突破一批重大技术瓶颈,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科技进步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度。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到2020年,围绕草原修复、防沙治沙、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建成30个国家级(国家与地方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六.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及时修订、清理现行法规制度中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围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关键环节,抓紧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与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底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森林、草原、农田、荒地、河流、湿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外,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二)推进红线管理制度。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全区基本草原红线、基本农田红线、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林业“四条红线”(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划定工作,将主要环境资源要素控制在各类红线范围内。

(三)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以草原、森林、耕地、河流、湿地、湖泊、地下水资源等为重点,推动国家建立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扩大补偿覆盖面。支持各地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将全区基本农田纳入保护补偿范围。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河流上下游、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争取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与东北三省建立嫩江、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扩大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制度。完善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在大兴安岭林区建立经营权和监管权分离的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强化规划准入管理,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范围和开发强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矿产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五)推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研究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稳步推进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依法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完善林权流转机制,规范林权交易行为,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六)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推动构建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和“谁污染谁付费”,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个人参与生态建设,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等管护机制。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治理环境污染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采取BT、BOT和PPP等投资运营方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服务。

(七)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生态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生态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线查询系统,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举报和反馈制度,推行有偿举报,发挥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七.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重大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各领域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年度工作推进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际考核评价体系。(二)加大政策支持。自治区重点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逐步使限制开发区域的城乡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增加生态环境补偿因素,加大对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援助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补偿。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整合各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三)强化责任考核。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及时总结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等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逐步取消限制开发区域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生态脆弱旗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指标。

(四)加大环境风险防控和执法监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自治区级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探索在重点地区建立跨区域环保机构。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多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跨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损害生态环境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林业、草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单位协同执法督查机制,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五)清理、整治、规范工业园区。逐步规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环境淘汰制度,开展园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清理整治项目引进少、经济贡献低、环境污染大的“低、小、散”工业园,通过放缓建设、改变用途、整合升级、综合整治等措施逐步消化。对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工业园区,按照“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采取共建或“飞地”等形式进行跨行政区域转移。强化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能力和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完善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推动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科左后旗、林西县、多伦县、伊金霍洛旗等国家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和模式,示范引领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开展全国生态文明示范省(区)创建。

(七)加强跨省区和国际合作。主动加强与毗邻省区在森林、草原、湿地、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沙治沙、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同蒙古国、俄罗斯在森林草原病虫害防治和防火、生物多样性保护、动物疫情等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推动建立联合行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额尔古纳、哈拉哈界河生态保护和环境联合监管。加强与国际社会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保产业、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文明领域的对话交流,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开展国际合作。

(八)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等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部队、进农村牧区“六进”活动,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教育,培养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合理消费。将每年7月第一周设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活动周,推进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国家评比达标表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设立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奖,表彰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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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