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科学谋划确保干旱期水环境安全

2015年07月30日 08:47中国环境电子报于世伟 崔晓宇

中国园林网7月30日消息:我国幅员辽阔,旱涝灾害发生较为频繁。如何在水文气象条件不利的情况下保障河流水质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等敏感水域的水质,保障环境安全,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为切实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汛期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曾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相较之下,各界对于干旱期间的水体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当干旱发生时,降水量大幅降低,河流流量减少,湖库水位降低,水环境容量和水体自净能力也相应降低,相对应的是水环境管理难度上升。对此,笔者认为,通过科学谋划,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干旱对于水质的不利影响。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多部门联动,共同应对干旱。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协调联动。通过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准确预报、预测干旱的发生和变化趋势,为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建立生态调度机制,适时泄放生态流量,保障最小生态流量;与安监等部门合作,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水环境安全。

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干旱期间环境监管。在干旱发生期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特别是制药、化工、造纸、印染、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和生活垃圾的监管,防止面源污染加重水体污染。重中之重是要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水域的水环境安全。应加密环境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情况。在保证不增加新的污染负荷的情况下,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应当责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停产、限产,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通过政策手段协调各方面的利益,集中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污染物排放。在干旱发生期间,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进一步削减污染排放的行为,从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和措施上予以鼓励和支持。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很多城镇最大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应当在干旱发生期间最大限度地挖掘治污潜力,将污染物排放降到最低。各级财政针对由此带来的成本上升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评估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上下游环境保护工作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标准,理顺上下游责任﹑义务关系,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现上下游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

此外,要重点防控干旱后暴雨的影响。干旱结束时,一般都会有暴雨产生。暴雨产生地表径流,可能将干旱时期堆积的大量面源污染带入水体;同时,可能引发环境安全事故,威胁水环境安全。因此,要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干旱后的暴雨引发水体污染问题。

水文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其偶然性,同时也有其规律性。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丰、平、枯水期的不同情境,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水环境管理方针、政策、预案,提高水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保障水环境安全,不断提升水体质量。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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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