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10日消息:昆明科莹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莹公司”)为揽工程,行贿人民币33万元,最近被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50万元,公司法定地表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科莹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股东张某某、陈志锋各占51%和49%的股份,张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花卉、苗木的种植及销售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及林木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工程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西检公诉刑诉(2014)845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张某某为公司能获得昆明市五华区相关市政绿化、灯光亮化等工程,向时任昆明市五华区副区长、副书记刘建卿(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于2010年9月和2011年7月分别借用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资质,通过招投标获得五华区小屯立交桥生态绿地景观工程前期渣土、垃圾清理工程及小屯立交桥生态绿地景观工程和昆明市西北三环五华段绿化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工程的审定金额分别为7248494.42元和18503579.22元;2013年年初,借用江西中捷工程建设公司和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五华区黄土坡立交、龟背立交和西站立交三座立交桥的美化、灯光亮化工程,审定金额分别为8045519.43元、2002133.88元和7257009.44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刘建卿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和股东陈志锋商量后从公司内提取现金,于2010年年底一次性送给刘建卿现金20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分六次送给刘建卿现金共计9万元;在2011年12月以“生日贺金”名义送给刘建卿现金4万元,行贿总额共计3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科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党政领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罪行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在检察机关对其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故法院对其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
(来源:中国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