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13日消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仍保持高发态势。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特别是设防能力不足的排污企业和化工企业成为威胁环境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国务院办公厅此前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工厂从沿海地区转移至内地的中西部地区。这些工厂中不乏是被输出地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货色”。尽管国家已经明确,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平时,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心中有数”,要帮助企业编制应急预案;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情况,并进行科学救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专职人员,环境应急工作面临诸多“制肘”。尤其是环境应急机制失灵,能力不足已经成为“软肋”。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防止环境突发事故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缺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经验,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常常处置不力,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毋庸置疑,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环境安全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所谓科学性,是说应急预案应符合政策和法规,针对污染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依托现实的资源条件,对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行动措施,给出规范科学的表述。所谓可操作性,是指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启动预案,并顺利运行,发挥应急作用。另一方面,应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该体系能够使环境保护部门在面对突发环境事故时,迅速做好事故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理和污染物监测;组织受污染范围内的居民安全转移,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措施。同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危险性大、污染性强、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为确保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提高、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十分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新《预案》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工作组、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级,细化了应对流程,并对具有共性的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进行了系统描述,突出了环境污染处置特点。同时,新《预案》还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这次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要求,总结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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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