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9月26日 09:24深圳特区报

中国园林网9月26日消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深圳的城市绿化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深圳公园之城初步建成,绿化成为深圳的一张名片,市民在畅享绿色福利之时,对绿化成果的保护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随着城市保护和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都希望更多地参与到绿化事务中来。

在此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以及即将实施的《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据悉,这次绿化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绿化成果,更好地保障深圳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条例》实施后,城管部门将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以及3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

立法目的

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我市现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深圳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管理办法》保护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其中私自砍伐树木,每株罚款500元。也未能解决一市两法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同时,还存在审批效率问题、职能交叉问题。原审批权主要在市级,不能适应时代进步的问题,对立体绿化等也没有明确指引。

为改进现行立法与管理实际脱节的需要,巩固绿化发展成果的需要,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条例》特点1

6个条款涉及征求公众意见强化监督

深圳绿化的发展得益于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条例》有13个条款涉及向社会公布,有6个条款涉及征求公众意见,让绿化工作处于阳光下,让市民知晓,参与绿化建设,一起来监督和保护绿化成果。

《条例》确立绿化普查制度,其第六条规定,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绿化白皮书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社会投资改造绿地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显示,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认种认养制度。《条例》第四十七条显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市民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分页]

《条例》提出选任绿化大使,第四十九条显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绿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条例》特点2

设立永久保护绿地和绿地范围控制线

《条例》大力突出绿化的保护。宏观规划层面,设立永久保护绿地和绿地范围控制线。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同时,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管理方面,《条例》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和迁移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专门有一章来规定保护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私自砍伐树木,每株罚款500元。《深圳经济特区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这个在全国是最高的处罚标准。据市城管局统计,全市共有古树名木1600株,全部进行了定位、标牌,在网上全面公示,纳入了监督管理。

规范已建成绿地的改造程序,也不能再任性。第二十条规定,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条例》特点3

强区放权 部分审批权下放至区

《条例》突出制度创新,责任更清晰。

《条例》对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不同地段和用地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此外,强区放权。区管区批、市管市批,减少层级,提高效率。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时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页]

此次《条例》施行,解决了部分事项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不按规范修剪的处罚,全国的条例都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要按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养护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条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特点4

修剪树木也有法可依 需按标准技术进行

《条例》的施行,解决了部分事项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不按规范修剪的处罚,全国的条例都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要按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养护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条显示,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特点5

新建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应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提升城市绿量的一条有效方法;增加立体绿化也可以在高密度建设区域,改善景观效果,提高绿视率,绿色在人的视野中达到25%时,人感觉最为舒适。目前,《条例》施行,标志着深圳是全国唯一在绿化条例设立立体绿化专章的城市。

《条例》确立强制立体绿化制度,其第二十八条提出,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还设立鼓励立体绿化制度,其第二十八条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实施折算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条例》还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推荐阅读: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9月1日施行

天津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

合肥:城市绿化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安徽合肥: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