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2016年09月27日 11:00渤海早报李晶

中国园林网9月27日消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10月1日起,《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重要湿地,可设立湿地公园。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予以认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入园的游人行为也有约束。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倾倒垃圾、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并设立相应罚则。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有“地球之肾”的美称。天津对对湿地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其中重要湿地又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使公众知悉重要湿地的名称、类型等信息,同时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要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对象、责任单位等内容。对于不同级别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包括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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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渤海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