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4月28日 11:26中国绿色时报王秋平 潘大为

中国园林网4月28日消息:4月25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办法》已经辽宁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五部分内容: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对流入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办法》对强迫或者阻碍农村集体或者农户依法流转森林资源的,侵占、截留、挪用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农村集体或农户合法权益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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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