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超范围使用更严苛

2017年04月05日 14:41中国农药网

中国园林网4月5日消息: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这根本不现实。”山东一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据了解,现实中,农药超范围使用是普遍现象。一种农药产品登记作物只有两三种,实际使用中一般有十几种,甚至上百种。“跨国企业有些卖了几十年的产品,在全球有上百种作物使用,但在一个国家往往只登记几种作物,因为扩作物登记费用不菲,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没有企业会把一个产品同时登记几十种作物的。”

2017年4月1日,行业人期待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记者整理发现,与现有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农药生产、登记、经营、使用以及处罚力度上都做了较大调整。新条例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农药召回制度,同时加大农药违法处罚力度。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新《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李钟华表示,条例修订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工信部负责生产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对有企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和使用指导,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场监管。新条例则按照“同一事件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把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工,将有效提高政府指导产业发展的行政效率,大大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构建起农药产业从生产到销售、使用的全产业链管理格局。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表示,这一改变对农业部门是一个重大考验,各级农业部门需严格把关。一是严把准入关,在生产许可方面,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在经营许可方面,严格审查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要让卖药的懂药。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二是严把质量关。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禁业人员“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从重从快查处制假售劣行为;三是严把使用关,扎实推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表示,新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这些行政审批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许可的资质条件和办理程序,建立互联互通、及时查询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确保《条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取消临时登记意味着门槛提高

在我国,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与正式登记相比,临时登记门槛较低,对登记资料要求少,不需要提供两年慢性毒性以及致癌性试验,残留要求是一年。临时登记审批时间短,一般为3个月。正式登记需要提供多种残留和环境试验,残留要求是两年,登记审批时间也较长,需要一年。“取消临时登记,实质是提高了登记门槛,也增加了企业的登记成本。”广东一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

李钟华表示,临时登记是适应试验示范、试销的需要而产生的,为解决农药产品短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和转型升级。

生产经营分工明确击中痛点

新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经营者只能向取得了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货,使用者只能向取得了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农药。针对这些规定,一行业人士表示,新条例对行业链条上的分工更加明确了,制造和服务分开,比如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负责做好研发,把好质量关,经销商和种植服务组织做好农技服务,通过技术和产品帮助农民种出安全高质量的产品,而不是像现在,厂家一竿子插到农户,制造做不好,服务也没保证。

柳州金禾穗农资总经理韦永豪认为,新条例实施肯定会使农药管理更加规范,包括过期农药的处理以及农药中隐形成分的限制等。“现在农药很容易产生抗性,主要是因为有些农户没有交替用药,总是重复使用一种农药以及受农药隐形成分的影响。”韦永豪表示,厂家从工艺方面改进农药效果,将有助于农户科学用药。

广西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韦小强则认为,很多农户不注意对病虫害的预防,等到病虫害暴发时,一些常规的药剂又防治不了,只能选择含有隐性成分的药剂防治,这是问题的源头。以前有些农药生产厂家不会回收过期农药,丢弃过期农药会污染环境。现在新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以后经销商可以和厂家协商以什么方式回收。

“新条例中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劣质农药处理,这对经销商影响很大。”韦永豪告诉记者,过期农药也有效果,只是药效降低。以前过期农药可作为试验品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新条例实施后,就不允许买卖使用过期农药,过期农药也会被返厂处理。

严格按照标签标注使用范围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这根本不现实。”山东一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据了解,现实中,农药超范围使用很普遍。一种农药产品登记作物只有两三种,使用中可覆盖十几种甚至上百种。“跨国企业有些卖了几十年的产品,在全球有上百种作物使用,但在一个国家往往只登记几种作物,因为扩作物登记费用不菲,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没有企业会把一个产品同时登记几十种作物。”该负责人说。但也有人表示,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按登记作物使用农药,否则,农民使用农药后难以准确把控安全间隔期。按登记作物使用农药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条例修改的主要原因。广西一农药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十分关注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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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