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破坏古树名木致死拟罚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2017年06月07日 09:50江门日报唐达

中国园林网6月7日消息:近日,市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16人,齐聚市林业和园林局参加了一场听证会。大家关注的焦点,是最新修订的《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我市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开展了古树名木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于2000年制定了有关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公园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等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推进,原有保护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时隔17年后,我市在去年年初开展的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草案)》。其中较引人关注的包括,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对擅自迁移、砍伐、买卖古树名木或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

拟设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

如何定义古树名木?《办法(草案)》明确界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此外,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其中,古树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等,均可纳入名木范畴。

《办法(草案)》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需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设立保护标志牌。

《办法(草案)》还提出,市、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应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

保护古树名木有望获表彰奖励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砍伐、迁移、买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移植及移植后1年内的养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实施。《办法(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以及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相关部门将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办法(草案)》还明令禁止,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以及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行为。

对于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买卖古树名木或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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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