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率先为城市景观风貌立法

2017年09月29日 13:23澎湃新闻

中国园林网9月29日消息:9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的说明。

“这是一部创制性立法,是全国首部针对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制订的法律法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浙江省城镇化率已达67%,部分地区已接近80%的发达国家水平,城市化进程已从城镇规模扩张过渡到人居环境提升。

《条例(草案)》从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草案在国内率先创建了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审批监察体系,确定了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内容、重点管控区域,要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省人大环资委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建设项目,即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码头、游客集散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广场和公园,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应不低于建设工程投资概算的百分之一。未按要求完成配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定期清理维护外立面和屋顶,保持建筑容貌整洁美观,对未清理维护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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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