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施行天然林保护条例

2018年06月14日 09:42贵州日报高荣华

中国园林网6月14日消息:天然林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皆伐天然林;管护和利用天然林贡献突出将给予奖励……6月1日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施行,该州的天然林管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将得到加强,为擦亮当地生态品牌做出贡献。

天然林是黔南州森林生态系统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两江”上游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据悉,该条例明确,天然林保护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规定天然林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天然林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天然林保护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天然林林权所有人、森林经营单位是天然林保护管护的管护主体。

该条例还规定,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植被恢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林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1元,由州、县两级按2:8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把保护天然林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天然林保护经费和天然林管理工作经费,并鼓励多渠道筹集天然林保护资金,为天然林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同时,该条例规定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皆伐天然林。明确鼓励林权所有者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保护和利用天然林。而且,规定在二级管控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影响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流转天然林发展森林康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生态旅游等非木质资源消耗的经营活动。

该条例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烧荒,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和狩猎、捕杀野生动物,以及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天然林的行为。根据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培育利用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收购、赎买等方式将集体天然林林地转为国有天然林林地。凡是毁坏、非法采伐天然林的,将根据规定进行罚款和补种、恢复原样等,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黔南州共有天然林1560万亩,约占全州2250万亩森林面积的70%,黔南州森林覆盖率达62%。该州已经实现天然林管护12县(市)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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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