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12月1日实施

2019年10月17日 10:01中国绿色时报

新修订的《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近日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针对跨界放牧现象,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联防联治有力开展。执法重心下移,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封山禁牧行政执法,也可由依法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封山禁牧的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扩大封禁区域范围,增加了荒漠、严重退化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等封山禁牧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新条例还调整了行政处罚标准。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