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连续公布两项危险废物相关标准,一项是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另一项为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将取代2007年实施至今的旧版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鉴别需求急剧增加
据介绍,近几年,固体废物管理问题成为企业环保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固体废物属性不明确,在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中对固体废物的属性缺乏判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出现定性不准确或错误的情况,导致后续相关方对固体废物的属性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
标准编制人员表示其在各级环保督察工作中发现,目前,企业危险废物鉴别需求急剧增加。主要有以下原因,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因定性依据不充分或定性依据变更等原因,企业认为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希望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属性进行判断;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因定性程序不规范或依据不充分,后续环境监察难以采信,也需要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固体废物的属性,需要投产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总计2181家企业获得省级危废处理资质,但60%以上的企业危废处理产能不足2万吨/年,核准总产能7263万吨/年。按照每年超1亿吨危废实际产生量,我国危废处理能力每年有近3000万吨的缺口。
与此同时,“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环境污染案件呈井喷之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危险废物。但是,旧版《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检测等均缺乏明确要求,大部分案件只能参照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开展鉴别工作,采样数量多、鉴别周期长、费用高,对案件办理时效造成巨大影响。
鉴别渠道不畅
现行《通则》规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依据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记者了解到,针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涵盖的固废,如化工生产中的废盐等,多家企业反映在鉴别中遇到极大困难。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会长周献慧也指出:“危废鉴别的渠道不畅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废物,其鉴别工作是难点。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危废鉴别机构和危废鉴别管理规范及程序等,企业找不到好的渠道解决危废的鉴别问题,这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危废管理带来了困难。”
标准编制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危险废物管理需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归类,尤其是登记、转移、处理处置等需要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代码。但目前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定鉴别时只要某一危险特性超过标准,即可判定为危险废物,并终止鉴别,并不需要对所有危险特性进行鉴别,也未给出危险废物归类相关规则。此外,危险废物混合后、处理后判定规则也有待完善。
“在鉴别技术方面,样品量仅依据固体废物产生量确定,而未考虑固体废物的产生特征。部分生产工况稳定的固体废物、报废产品类固体废物性质较均匀,按产生量确定份样数不太合理。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固体废物产生节点有时难以界定,如母液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采样节点是否需要延伸到母液,是否适用处理后判定规则。”该负责人表示。
鉴别规则进一步完善
为此,《通则》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并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通则》增加了工艺分析步骤,根据工艺分析不可能具有相关危险特性的,即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危险特性鉴别取消急性毒性初筛,美国及欧洲将急性毒性初筛作为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依据,都未将其作为鉴别依据;删除“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规则,第一类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应标准限值的,应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技术规范》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确定采样对象的具体要求,如采用连续生产工艺、存在平行生产线、废水和废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等不同情况;由于样品数量大、费用高已经成为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本次修订根据不同鉴别情形的样品均匀性特征,对部分可减少份样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取消危险特性鉴别的顺序鉴别工作不再仅仅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还需要确定其主要危险特性,需要鉴别固体废物可能具有的所有危险特性;增加利用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增加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