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地立法

2019年03月12日 09:58中国绿色时报

中国园林网3月12日消息:自然保护地是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珍贵自然资源的精华地区,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具有纲领性的自然保护地法。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建议,把《自然保护地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立“基本法+专类保护地法”体系。 

我国共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个,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8%左右,有效保护了我国最典型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最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最具保护价值的自然遗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刘东生说,从当前看,自然保护地立法任重道远。一是缺乏一部具有纲领性的自然保护地法,来明确保护地的基本价值、功能、保护目标和原则,宣示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基本纲领和政策。二是针对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在自然属性、保护对象、利用价值、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监管执法等方面各有特性,有的还没有法律规范,已有的也急需修改完善。特别是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类型之一,亟待专门立法。三是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急需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颁布实施,除了2011年、2017年打捆修改外,一直未作实质性修改。这部条例在管理体制、设立程序和保护管理基本制度等方面,特别是在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上已有与实践显著脱节之处。

刘东生建议,把《自然保护地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自然保护地法》作为规范各类自然保护地行为的上位法,明确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类自然保护地则在《自然保护地法》统领下制定修订相应法律法规,体现共性和特性要求。把《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鉴于现有自然保护区在管理和执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在《自然保护地法》出台前,建议司法部门先行启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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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