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水务局获悉,《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下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条例》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可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
委托供水单位维护 水价或涨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用水需求,特别是对饮用安全水、优质水的需求,与部分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率不高、水压不稳、供水价格与服务不匹配,以及居民共用用水设施工程质量偏低、使用过程中因管网老化锈蚀造成“跑冒滴漏”情形普遍存在。
为此,市水务局牵头起草了新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经广州市人大通过、广东省人大批准后,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据初步估算,广州市中心城区约有老旧居民小区9590个,抄表到户约168万户,其中约有2/3的用户使用二次供水。由于没有单位管理、没有物管、没有业主委员会,“三无”老旧楼房的二次供水设施缺水缺压、运行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晰,导致居民用水难,水质也处于高风险污染状态。但根据《物权法》和原先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归住户所有,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新出台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则有了新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和改造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这意味着,水价有上涨的可能。
物管水费不得摊给居民
不过水价也不是想涨就能涨。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水资源费的调整实行联动机制,并按照用水类别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或者审核供水单位调价申请时,应当依法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此外,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其办公、生活的自用用水费用,或者小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活动的用水费用,摊入小区居民水费中由居民缴纳。
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停水超24小时需应急供水
《条例》还特别关注了水质安全问题,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水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的终端水质、水压以及管网漏损等情况进行排查登记。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标准规范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整体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建立用户二次供水储水池的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清洗、消毒作业人员、工作日期以及水样送检等情况。清洗、消毒情况应当向用户公告,并定期报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此外,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水服务。供水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且停水时间超过十二个小时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停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临时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资料。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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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