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体现五大变化

2019年06月05日 09:43中国江西网

5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林业局获悉,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调整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分级分类。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与上位法紧密衔接,结合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取消了原办法“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分类,将其纳入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了省重点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和出售、利用三项行政许可审批权,取消了原办法中的运输许可、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以适应江西省“放管服”改革需要。

三是完善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增强了地方特色,突出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候鸟是自然赐予江西的宝贵财富,是江西的重要品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珍宝新办法涵盖了对候鸟的重点保护措施、查处侵害候鸟的职责、候鸟栖息地的保护措施以及严禁开展的影响候鸟繁衍的行为等。

四是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新办法明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是严格按照上位法的法律授权,吸纳原办法的有效做法,着重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管理规定作了完善。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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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