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发布

2020年03月19日 10:18太原市政府网站

原标题:政务要闻《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发布
  3月18日,由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发布。

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

新修订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共十二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考核与评价、责任追究和附则等部分。2017年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太原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快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省和我市党政机构和职能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2018年7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市去年启动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编制工作。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责任规定》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资本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部门职责更加细化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分,一是确定了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调党委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应科学决策,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二是明确了党委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我市党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国家和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明确了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法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4个党委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等31个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了工作内容,厘清了责任。三是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审判部门和各级检察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四是规定了乡镇(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明确“职责人员”范围

《责任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与评价的方法和内容,一是“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建立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规定》明确了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人员”问责的依据和范围,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范围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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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