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4月22日 09:30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目的是为了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具体如下: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以来,我部在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的同时,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

  (一)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后,我部迅即责成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切实扭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

  (二)举一反三、以管促改。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相关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环评质量监管体系运行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责任意识、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

  二、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受理和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分情况不予受理或提出补正要求;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一律不予批准,并依法追责。要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单位建立实施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抽查,规范环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防范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四)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年度或季度复核、抽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单位和人员,加大环评文件抽查比例和抽取频次。加快环评信息化建设,完善环评文件数据库,推进利用大数据开展环评文件比对查重和质量校验,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水平和打击违法的精准度。

  (五)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要加快立案查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公开一起。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厉惩处,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实施“双罚制”,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一般性质量问题,要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等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实行常态化通报,加大警示力度。

  (六)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要对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七)推动公众参与和舆论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建设单位做好环评文件编制的公众参与,落实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

  三、持续开展调度指导

  (八)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建立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2020年可结合各自环评文件复核计划、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等工作制定专项检查方案,重点对2019年11月1日后审批的以及正在审查、评估的环评文件实施编制质量检查,抽取住所在本地区或在本地区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对其建立实施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我部将采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调度和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环评审批部门的指导培训,督促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履职能力。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汇总情况报送我部;于12月底前,将本通知要求的落实情况和相关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我部将定期调度,对查处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集中通报,对各地工作经验和成效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通报批评,并加大对该地区环评文件复核力度。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