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搬移费原则上每亩不得超过3.5万元 | 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

2021年12月20日 16:18市自然资源局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资规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各乡镇(街道),有关评估机构:

为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林果苗木价值补偿评估工作,确保苗木评估结果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经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制定《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林果苗木(以下简称为苗木)价值补偿评估工作,确保苗木评估结果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托人、苗木种植户、承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在进行苗木评估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的评估是对苗木搬移费及其损失费的评估,按本细则作出的评估结果,是被征收土地上苗木补偿的依据。

第四条 市遏止“三抢”办公室(金华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是市区苗木评估工作的协调机构。

第五条 苗木的评估,应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按年度将有苗木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统一按招投标规定确定入围评估机构。

第七条 委托人为项目指挥部或负责征地工作的乡镇(街道)。委托人须在入围的评估机构中采取轮流或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委托人依据中标结果与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合同,合同应明确: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三)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其它需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评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务受理;

(二)制定业务计划书;

(三)现场勘查;

(四)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五)选择评估方法;

(六)出具评估结果。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作业,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书或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遏止“三抢”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由市遏止“三抢”办公室召集发改(价格认证中心)、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评估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种植户或种植户的近亲属;

(二)与评估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种植户、委托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不得干扰评估机构独立进行评估,但有权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评估范围:

(一)属于抢栽抢种的;

(二)被认定为恶意种植移栽的苗木;

(三)违规占用耕地的;

(四)其他不属于评估范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评估计算方法:

(一)应根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中的苗木的规格计算起挖、种植、养护等搬迁费用,并按照苗木市场价值的8%-20%计算苗木移植损失补偿。对价值量不高的苗木,计算的移植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的,可以按照苗木的市场价格的50%评估苗木的补偿费用。

(二)超出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16《林业育苗技术规程》苗木种植密度标准种植的,评估时按密度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苗木搬移费原则上每亩不得超过3.5万元。苗木种植面积超过征地面积50%或苗木搬移费超过3.5万元/亩(种植面积)的,由项目指挥部或负责征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并报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委托苗木评估时,应当将不属于评估的范围告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评估范围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委托人。对是否属于评估范围有争议的,由协调机构召集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认定。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由乡镇、村干部负责通知种植户到场。评估委托人、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在场组成监督。

第十九条 现场勘验时,评估人员做好现场记录和拍照留存工作。现场勘验记录交种植户、勘验监督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种植户对勘验记录有异议的,由评估人员重新复核。种植户无理由不到现场或不签字确认的,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不到场勘验现场的或现场记录未经委托人签字的,评估机构不得继续评估,做出的评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制作苗木清查评估明细表并依程序进行公示,对容易产生争议的相关问题和事项评估机构应和委托人、种植户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委托人或种植户的合理意见,评估机构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向种植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评估:

(一)评估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经审核认为需重新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定期开展评估业务交流沟通会,每年选报3个评估案卷给招投标方,作为评定工作等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要做好评估资料的保管与存档。

第二十五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苗木评估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苗木评估业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苗木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种植户及所在村干部的请托要求、宴请、娱乐活动及礼品、礼物和礼金等。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故意虚构或更改事实进行虚假评估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人员故意参与虚假评估的,列入“负面清单”,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取消苗木评估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估过程中提供伪证或阻挠评估人员依法进行评估,对于提供伪证或阻挠评估人员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列入征迁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过程中违反纪律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金政法〔201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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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