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021年12月29日 09:58湖北省林业局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对全省建立“林长+检察长”机制作出规范。

《意见》明确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督办、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衔接等5项具体工作机制。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联系单位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并移送有关线索。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5日内向林长制办公室和相关林长制联系单位反馈。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组织体系,各级检察长协同林长共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林长+检察长”协作。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与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至少明确一名检察官负责联系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联系单位反馈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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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