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造林”换“减刑”的关键是谁监管

2011年01月10日 10:05京华时报

中国园林网1月10日消息: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的农民陈伟良和曾必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近日的二审判决“出人意料”: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出奇”的是还要义务造林10亩。本应坐牢服刑的盗林犯,何以获得法律的“仁慈”?

是啊,罪犯本应坐4年的牢,现在却仅仅是回家去种植10亩树,难道是法官在徇私枉法?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来自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法律在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希望能够“亡羊补牢”,让犯罪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这样的解释有没有道理,当然有道理。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以外,还有教育和预防,如果采取这种判缓刑同时又义务造林的方式,让罪犯既接受到一定惩罚,又能悔过,还能教育其他人,比单纯地给予罪犯重罚,更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这事情要是拿到网络和社会上讨论,恐怕又会和“赔钱减刑”一样引发很大的争议。理论上很说得通的东西在现实中却未必那么可行,原因在于它凌空高蹈,并没有扎实的制度作保障。就“赔钱减刑”这一规定来说,在当前司法腐败频发,而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经常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下,我们确实很难防范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迫使被害人接受经济赔偿,进而达到为被告人减刑的目的。而“造林减刑”,这也算是一个好主意,我们也相信惠州中院的判决是出于公正,但是,要是这一制度推广开来,在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不能到位的情形下,我们能保证相信其他法院的法官不会利用这个东西作借口,为自己的权力进行寻租吗?

而且,“造林减刑”中“造林”的目的能否真正达到,也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陈伟良和曾必强被判处的是缓刑,在缓刑期间他们要造10亩的林,但是,目前的缓刑却跟“回家过年”没有什么区别,法律虽然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现实中的相关细则没有制定,加之人员力量的问题,缓刑犯的考察一直流于形式,而在国外,执行“缓刑”有专门的“缓刑官”来执行。如果普通的缓刑犯都没有人考察,那么,谁能很好地监督陈、曾两人完成“造林”任务?对此,连专家也表示怀疑“法院不具有足够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达到让其“造林”的目的,那判缓刑是不是放虎归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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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